《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的补充规定
时间: 2016-12-04  作者:   浏览次数: 1417

苏大人[2012]15

为吸引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合作研究,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现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对《苏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博士后的薪酬待遇

(一)统招博士后

1.学校对统招博士后实行协议年薪制,年薪标准由合作导师、博士后所在流动站与博士后本人根据在站期间工作任务协商确定。协议年薪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其中由学校承担5万元/人;余下部分由合作导师承担,所需经费从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并在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两年所需经费划转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2.统招博士后的年薪由学校按月平均发放。档案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在站期间如遇病事假等缺勤情况,影响工资待遇的,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统招博士后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由学校和本人按苏州市规定缴纳,缴费基数按学校有关规定,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缴。

(二)在职博士后

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各类社会保险等待遇在原单位享受,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给予博士后津贴,具体额度由合作导师、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学校按月平均发放,所需经费从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并在在职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两年所需经费划转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三)博士后进站时须签订《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

二、博士后租房待遇

(一)租住条件:在苏州市辖区(含沧浪区、吴中区、金阊区、平江区、相城区、新区和工业园区)内无住房的统招博士后,可向学校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

(二)学校视博士后公寓房源情况对符合租住条件、并向学校提出租住申请的统招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依照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三)学校鼓励统招博士后自行解决租房问题,对符合租住条件且在校外自行租房的统招博士后,学校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月,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三、博士后延期期间待遇由合作导师与其本人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所需费用(含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列支(不包括科研启动经费),并由合作导师一次性将延期期间所需经费划转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四、学校鼓励招收国(境)外留学博士及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